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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收费吗?

别人欠我七千多元钱!对方一直说没钱!我就把他告了!法院判我胜诉!现在我要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工作人员给我要420元的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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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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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纳。” 但是,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其中的第十条(一)项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所以,“法院的工作人员给我要420元的费用!”不合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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