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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怎么算的?急急急!

我是一酒店的员工,我是3月6号应聘的,当时经理说,第1个月900,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过后是1000。每月18号发工资。我是7号入职的,4月18号发第1次工资,发了23天,5月18号发4月份的工资发了950。这样合理吗?我签了合同,那上面是试用期是3个月,合同就一份,我们是没有的。

全部回答

20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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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规定,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那么,你的劳动合同期间应当是三年以上,否则,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尽管你只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你应当知道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多长时间。对吧?你比照一下就知道合不合法了。至于工资合不合理的问题,也要看你的工资构成,即由那些项目构成的,如果说就是一个月1000元固定工资,那么,你工作23天时间发给你一次,到了5月18号发4月份的工资发了950。
    那么,显然就不合理了。如果你认为有什么不妥,这是劳动争议的问题,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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