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帮以前一朋友担保了一些钱,当时因为自己也借了很多钱给这个朋友,却一直没写任何字句,所以就要求借款人写张单子给我,那天正巧借款人和另一为债主在算他们的利息,(债主是放高利息的)债主要求我给借款人担保还骗我说没关系的钱不用我还 只是形式形式的,后来借款人就说我帮他担保的话就把三万快的借条写给我的。
上面就写:(此款有我担保监督归还的)。在借款人和债主的欺骗下签了担保,担保书上时间是已经过了,担保期是2007年2月1号到9月底归还的~担保期内借款人没还任何钱,债主也没来找过我 而现在借款人进了监狱,所以债主就在3月28日起诉我了~想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帮我吗?。
担保期是2007年2月1号到9月底归还的~担保期内借款人没还任何钱,债主也没来找过我 而现在借款人进了监狱,所以债主就在3月28日起诉我了~想请问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帮我吗?
有办法呀!
你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是“自2007年2月1号到9月底归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31、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3第二款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4、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5、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的规定,由此可见,债权人在你们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你主张保证责任。分两种情意,一是,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你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时你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如果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没有向你主张保证责任。
只要保证期间一过,你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这就叫胜利大逃亡。
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帮帮我吗? 你替别人担保还款是要付连带赔偿责任的.至于你说你是受骗而签的协议,那你要有证据,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是受骗的则可以撤销担保,就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那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那一部分可以不还) 记住以后做任何事之前,最好考虑清楚,不要到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