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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生效问题

一个加工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同时约定了该合同 签字生效,但并未履行定金给付,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问题是定作方不想定作了,所以定金没有付,承揽方认为合同签字生效。应如何看这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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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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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你莫要着急,我来告诉你“如何看这合同纠纷”的问题。 由于你没有向承揽方交付定金,估计承揽方还没有为你开始加工产品。虽然你们的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合同签字生效”,但是,《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你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向对方声明以解除你们的合同(注意:要保留你声明解除合同的证据,防止对方届时予以否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方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损失的。否则,对方真的开始动工了,你的损失就大了。
   。

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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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同生效问题 一个加工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同时约定了该合同 签字生效,但并未履行定金给付,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问题是定作方不想定作了,所以定金没有付,承揽方认为合同签字生效。
  应如何看这合同纠纷 加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是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称为定作人。
  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无须交付即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时合同已经生效。 关于定金。在本案中为附属于承揽合同的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定金合同尚未生效,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总上所述,主合同即承揽合同生效,从合同因定金尚未交付而未生效 又因承揽合同中的定做方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该赔偿对方损失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68条) 。

2008-05-03

66 0
正如楼上所说,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实际交付了定金,则定金合同生效,本案中实际上并没有交付,所以,该定金合同条款没有生效。而由于双方已经签字,该合同的其他条款是有效的,应当履行。 如果定作方不作了,则是定作方违约,应当赔偿承揽方为此发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2008-05-03

56 0
一个加工合同,当事人约定了定金,同时约定了该合同 签字生效,但并未履行定金给付,该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 承担加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定金合同没有成立生效,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时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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