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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构成违约吗?

如题。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可随时解除,此时是否构成违约?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变更承揽合同的内容,此时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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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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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可随时解除,此时是否构成违约? 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变更承揽合同的内容,此时是否构成违约? ------------------- 1、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可随时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赋予定作人权力,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但是,因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定作人要赔偿。 2、既然解除合同不违约,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变更承揽合同的内容也就更不违约,这是“轻其所轻”的问题。同样地,因变更合同内容而给承揽人带来了损失,定作人仍要赔偿。
  

200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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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同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看,合同关系中的赔偿责任,都属于违约赔偿责任。那么—— “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可随时解除,此时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为,在没有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定作人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责任;如果给承担人造成了损失,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成果前变更承揽合同的内容,此时是否构成违约?”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那么,该变更如果没有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责任;如果给承担人造成了损失,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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