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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养非婚生孩子?

夫妇都已四十多岁,因生理关系,至今未育,想领养一个孩子,但在孤儿院和福利院等单位找不到适合对象,刚好有人介绍一个非婚生孩子,但这个孩子除了出生证外,什么手续也没有,无法上学。1 这对夫妇该怎么做才能办理领养手续和给孩子入户。2 这对夫妇是公职人员,办理手续时会不会因领养非婚生孩子而受到巨额罚款和开除公职处分。恳请懂法行家和知情人士赐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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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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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这对夫妇该怎么做才能办理领养手续和给孩子入户。 :非婚生子女与其生身父母也属于存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因此,要想收养这个孩子,也应当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由其父母双方同意,并且其父母必须提供他们“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相关证据及相关的身份证明。
    收养方夫妻也必须提供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和身份证明。然后共同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具体规定楼上已经给出了,这里不另诉。 2 这对夫妇是公职人员,办理手续时会不会因领养非婚生孩子而受到巨额罚款和开除公职处分。
   :只要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不会有处罚。   但对于孩子的亲生父母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处罚,孩子的父母是应当继续承担的。如果收养方存在故意帮助违反计划生育法的人规避处罚的,一经发现,收养无效,并且还承担违反计划生育法的连带处罚责任。
  

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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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收养条件的不罚款,更不会开除公职。 一、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 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二、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   第七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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