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与一国内女子在中国注册结婚, 婚后共同在中国生活半年, 后该男子称回国为妻子办移民手续, 之后音讯全无”, 这一事实说明该男人“音讯全无”已经超过四年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因此,只要能确定确实是“回国为妻子办移民手续, 之后音讯全无”且超过了四年, 就符合以上条件了。该女子只要向当地法院请求宣告该男子为宣告死亡就可以把与该男子的婚姻关系“消灭”了。
这样就免去了那么多既繁杂又旷日迟久的涉外诉讼程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