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觅熟加拿大涉外婚姻法法律援助

一加籍华人,2001年与一国内女子在中国注册结婚,婚后共同在中国生活半年,后该男子称回国为妻子办移民手续,之后音讯全无,女子多次电邮联系,只见一次邮件回复,称性格不合,并在加国已有新女友.女子势单力薄,回邮说只希望办离婚手续,不耽误双方前程.结果该男子干脆人间蒸发!弄得女子进退两难,经济无助!还有该男子当年也40多岁,属老牛吃嫩草,还霸王餐!女子投诉无门,只好找熟知涉外婚姻法朋友帮忙,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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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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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我来告诉你:该女子的这个涉外婚姻,不需要寻觅熟加拿大涉外婚姻法的法律援助。该女子只需要在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有的地方所有涉外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适用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至于如何送达对方以及对方如何应诉那就不要我们操心了,自有法院操作。   附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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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与一国内女子在中国注册结婚, 婚后共同在中国生活半年, 后该男子称回国为妻子办移民手续, 之后音讯全无”, 这一事实说明该男人“音讯全无”已经超过四年了。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
    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因此,只要能确定确实是“回国为妻子办移民手续, 之后音讯全无”且超过了四年, 就符合以上条件了。该女子只要向当地法院请求宣告该男子为宣告死亡就可以把与该男子的婚姻关系“消灭”了。
  这样就免去了那么多既繁杂又旷日迟久的涉外诉讼程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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