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几条规定商业人寿保险金是不分割
离婚后是否属于财产分割范围?说是因为有保险代理人建议他们为了保护自己而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告诉他们说自己购买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其实,人寿保险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保险法》上无法找到直接的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来寻求答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全部
离婚后是否属于财产分割范围?说是因为有保险代理人建议他们为了保护自己而购买大额人寿保险,告诉他们说自己购买的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也不属于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其实,人寿保险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保险法》上无法找到直接的明确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婚姻法》来寻求答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后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进行财产分割。
但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不可能跟其他财产那样进行简单的分割,根据其特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进行分割,比较可行:
一、维持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的,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二、变更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
三、退保。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将保单退保,以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但损失较大,一般不作建议。
夫妻一方为未成年的小孩投保的保险,从法理上已经转化为孩子的财产,已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因为投保人享有保单处置权,就是说投保人可以通过退保获得保单现金价值转化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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