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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可以被绝对控股的大股东随意剥夺吗?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出外。公司处于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就利用这个“出外”,在股东大会上,不给以任何理由,动用处于绝对控股的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剥夺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的继承权。这样做,违不违反《继承法》、《物权法》或《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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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2

102 0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出外。公司处于绝对控股的大股东就利用这个“出外”,在股东大会上,不给以任何理由,动用处于绝对控股的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剥夺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的继承权。
  这样做,违不违反《继承法》、《物权法》或《公司法》。     你引用的这个《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已经说明问题了, 即股份是可以继承的。 股东会的决议修改的章程,只能对以后发生的有效,不能溯及既往。
  对于已经发生的继承不能适用。 对于该公司非法侵占股东合法权利的问题,受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经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

2008-03-22

108 0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的出资额也是股东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继承人也有权依法继承,受法律保护,公司处于绝对控股的大股东是无权剥夺的。
  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前提,继承股东的出资额与继承股东资格是不同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原则上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但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相互信任与认可在股东之间十分重要,因此,公司法作出了例外的规定,在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可以其继承人可以转让其所继承的股份给其他的股东而实现继承权。

2008-03-22

75 0
違反!可以向法庭申?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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