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一) 行使表决权的条件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非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将其股票交存于公司,不得出 席(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6条)。即股东会开会前五日将其股票交存于公司 为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条件。 至于记名股票,因公司须将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 所或居所记载在股东名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9条第1项),且其转让非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不得将其转让对抗公 司(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5条第1项),即对于记名股东,“公司法”未设行使 表决权的前提条件。 (二) 表决权行使的限制1。 不得参加表决且代理表决情形。股东对于会议事项,...全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限制:(一) 行使表决权的条件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非于股东会开会五日前,将其股票交存于公司,不得出 席(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6条)。即股东会开会前五日将其股票交存于公司 为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条件。
至于记名股票,因公司须将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 所或居所记载在股东名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9条第1项),且其转让非将 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不得将其转让对抗公 司(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5条第1项),即对于记名股东,“公司法”未设行使 表决权的前提条件。
(二) 表决权行使的限制1。 不得参加表决且代理表决情形。股东对于会议事项,有利害关系而可能 危害到公司利益时,不可以参加此种会议事项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8条)。
2。 无表决权股份情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份无表决权:(1) 公司依法持有自己的股份。(2) 被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半数的从属公司, 所持有控制公司的股份。(。3)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合计超过半数的其他公司,所持有的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的股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9条第2项)。
(三)计算表决权的限制1。 除信托事业或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的股务代理机构外,一人同时受二人 以上股东委托时,其代理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百分之三,超过时其超过的表决权,不予计算(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7条)。
2。 政府或法人为股东时,其代表人不限于一人。但其表决权的行使,乃以其 所持有的股份综合计算。前项的代表人有2人以上时,其代表人行使表决权应 共同进行(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1条)。3。 股东会的决议,对无表决权股东的股份数,不算入已发行股份的总数(台 湾地区“公司法”第181条第1项)。
4。 股东会的决议,对依第178条规定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算入已出 席股东的表决权数(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81条第2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