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存在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续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吗?在北京的劳动合同规定比较明确,在广西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
二、用人单位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九十天(此期间仍然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合法?劳动者对此段期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补签合同,能否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依据?(包括国家的以及广西的法律依据)
你可能弄混了合同到期不续签与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又继续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显然单位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法律是允许的,单位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告知理由,更不必作经济补偿,除非有约定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的规定等)
因此,若你所在地区有类似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单...全部
你可能弄混了合同到期不续签与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又继续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显然单位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法律是允许的,单位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告知理由,更不必作经济补偿,除非有约定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的规定等)
因此,若你所在地区有类似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必要的赔偿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若没有,则无法向单位主张赔偿金;也不存在你提到的“作为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续订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的可能。
二、到期不续签也没有书面终止的,视为劳动合同的延续。用人单位超过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九十天(此期间仍然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后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并不违法。国家及广西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但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确实做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的规定。
如果你是在广西,那么《广西区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的若干规定》没有上述规定,因此劳动者无法要求对此段期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补签合同,更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不少于1年的劳动合同。
但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相关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
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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