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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被解雇,急~!!!!

本人于2007年12月25号.在一间企业单位正式上班,但是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试用期定为三个月,但是于2008年3月10号通知3月13号辞退我,辞退理由为我的设计不适合企业单位的风格(3个月内一直都使用我的设计). 该企工资要在3月15号发(二月分的工资),至于三月分的工资必须要在4月15号才发放. 问: 能否要求该企业在3月15号一次性发放工资.而且要求企业给与经济补偿? 能否适用新劳动法?适用那几条? 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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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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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公司在试用期即将结束前辞退你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规定,你于2007年12月25号在该企业上班后,公司并没有按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公司于2008年3月10号通知3月13号辞退你的理由是你的设计不适合企业单位的风格,从表面上看是在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权力,但却忽视了最根本的一条,即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按照你的说法,在试用期的近三个月内公司一直都使用你的设计,则公司的辞退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3、从上一月度的工资在次月的15日发放分析,该公司的工作月度应为每月的1——30(或31)日,工资发放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进入2008年度,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规定,立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  但由于公司始终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2008年度的工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计发。
   4、基于以上分析,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能否要求该企业在3月15号一次性发放工资.而且要求企业给与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5、以公司约定的三个月试用期为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三年。
  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
     6、经济补偿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执行。  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你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

2008-03-12

125 0

向该企业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有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008-03-12

126 0

试用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关系,也没有赔偿. 这就叫试用!

2008-03-12

156 0

    你好,不要急,你一定可以拿到赔偿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单位只和你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你于2007年12月25日起工作,约定三个月期限,那么应该在2008年3月25日到期终止。现单位决定于2008年3月13日结束与你的用工关系,系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单位无法做到提前通知的,必须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替代通知期。
     因此,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该一个月的工资予以低偿通知期。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2008年1月26日起,单位没有与你补签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自1月26日起,你可以要求单位每月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有关支付工资的时间,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以合理的期限为准,你可以提出,听从仲裁部门或者法律的判决。
     至于如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记住时效是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你对3月13日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不满,即视为争议开始,在5月11日之前应当提出申请)。
  如对仲裁裁决不满,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你没有劳动合同,缺少直接证明,建议你收集以下证据: 工作证明--诸如考勤卡、工作证之类的; 工资证明--银行转帐的,赶快打印工资入帐的清单--看时间 养老金证明--单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资料,证明你的用工情况以及工资基数(如果没有缴纳,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补缴) 其他证明--诸如单位同事的证词、客户证词、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你为单位劳动的情况。
     祝你一切顺利!!! 。

2008-03-11

154 0

     首先,2007年12月25号上班,约定试用期定为三个月,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并不是说在试用期内单位就可以随便解除合同。关于这一点,《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相同的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也就是说,单位只有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单位应当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该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同时,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你可以要求单位两倍的工资。 再次,单位在2008年3月13日辞退你时,应当据实结算你的工资。
  包括二月份的工资和三月份13天的工资。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最后告诉你,以上几点单位若不执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仲裁的地方为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仲裁,需要写一份仲裁申请书,并提供你在单位工作的证据。 。

2008-03-11

127 0

试用期内也的付工资…不用担心…随时都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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