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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起诉后的劳动纠纷,其工资问题的时效如何计算?

小李因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起诉到法院,其中工资问题是其诉求之一,但法院只判了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告之工资问题另案处理,请问:其工资问题的时效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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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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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似乎不应该出现。 由于小李因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李“因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起诉到法院”,未经法定的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将驳回起诉。  但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且工资问题是其诉求之一,出现只审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却不审理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联的工资问题(即告之工资问题另案处理),法院的做法违反法定程序。
     克扣或拖欠工资同样属于劳动争议,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小李在因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起诉讼并判决后,再提出解决工资问题,显然超过了仲裁时效,也就失去了追讨工资的权力,劳动仲裁不受理,法院凭甚么受理呢?! 。
  

200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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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把工资这块作为诉求,去法院的时候起诉的时候再新加的。 《劳杰士劳动合同书与配套文件(全国通用版)》字字皆为用人单位着想,让用人单位拿来就能用,用了就赢劳资关系运行的起跑线上! 详情请访问:

20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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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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