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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

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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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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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和定金都是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一定款项,都有督促当 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但是,由于二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违约金与 定金之间的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违约金是以违约 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 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 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 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 照“定金罚则”来处理。(3)数额规定不同。《合同法》第114条 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而“定 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我国,定金兼具担保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 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
  由此可见,定 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脖于违约金 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 利。    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对此,《合同法》第116条作 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 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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