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反诉的,应当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既未申请缓交又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二,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未预交而又不申请缓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交案件受理费。
第三,申请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
船舶、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留置货物或燃料、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申请人依法申请支付令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用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