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
被告:乙某 我是被告律师
案情:
甲乙是亲戚平日关系亲密,06年3月,乙因生意需要与甲借钱20万,甲借之(银行过户),乙向甲开据了20万的收据。
07年2月,乙又向甲借款10万,乙借之(银行汇款),因乙为了方便而感情用事,直接向甲开据了30万的收据,意欲取代第一次的20万借款收据,但是事后没有收回之前的二十万收据。
事后,甲的手里就同时有了20万和30万的两张收据(但实际借款额是30万),据此,甲不顾亲情,为了多要20万而把自己的亲戚乙告上了法庭,索要50万。
我作为有苦说不出的乙方代理律师,请各位有经验的律师朋友为帮我分析下,有什么办法可以更好的维护乙方的利益。
(此案排除调解,只能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