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物权法>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
1.地下车库应该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2.由当事人,即产权人决定是通过出售,还是赠予或出租的方式,以供业主有偿或无偿使用.
地下车库的产权人是开发商,它并没有被分摊入套内建筑面积.从这个角度考虑,开发商对车库处分方式的话语权最大,尽管还要受到一些限制.
因此,您所在小区的这种规定,虽然不合理,但却没有明显地违法.
事实上,地下车库的建造投资是很大的.按照设计规范,一个地下车位(40平米)的建筑造价可达10万元人民币,甚至更高.每月120元的租金与之相比,可能连利息都不够(因为还有电费和人工管理费在其中).恐怕这就是物业公司(其实就是开发商)不愿意租的真实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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