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
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集团公司分公司的职工,由于我所在的分公司于去10自行关停,我便留守继续看厂。 社会保险和工资分别在集团内的另外两家不同的分公司发放和缴纳。
本人和原关停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于今5月到期(现在没有续签),也没有和另外集团内另外两家分别发工资和缴保险的公司签合同。但最近由于集团公司在本地区以外又开了一家公司,便要调我到那家公司去工作,我不想去离家太远,待遇又低的新公司工作,集团公司说如果不去开介绍信就作自动离职处理。
我想向徐律师咨询一下,我可以有什么样的解决办法,不去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你不愿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91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情况解除合同应得补偿
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经济补偿明确规定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该文件第十一条还规定,上述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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