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单
位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
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劳动合同 的内容、期限、效力作出约定,当然也可以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
合同解除后,劳动合同关系即告消灭,当事人之间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内 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 劳动合同经过双
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 证劳动者丧失工作后,在找到下一个工作之前,能够维持生活。
本
案中,证券公司为了发展的需要,决定撤销某些营业部门,并通过 人力资源部表达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也张贴了经济补偿标准。 公
司总经理与孙某的谈话表达了公司想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这表明, 公司向孙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孙某在经过考虑之后,同意解除
劳动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是双 方并没有立即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在孙某工作交接基本完成之后,公司
却改口说由于孙某是自动提出辞职,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这么做不仅不 守诚信,也违背了与孙某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公司应当按照协议
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孙某移转档案和社 会保险关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的标准作出了具体的
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 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证券公司应当向孙某支 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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