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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了规避新劳动法实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在某国家机关连续干了11年了的临时工,由于新劳动法马上就要实施,为了规避,单位昨天要求解聘我们,让我们签定一份,我们拒签了.但是单位要挟我们星期一必须签,不签就走人,什么赔偿也不给.我们这些人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单位也从来没给我们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 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如果单位强行解除,我们能要求什么赔偿,能赔偿多少钱?另外单位一个正式工也是和我们干一样的工作,但是他一个月工资比我们高出1000以上,对于这种同工不同酬我们是否也可以要求单位补偿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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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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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强行解除合同不合法。 2、如果解除合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额为职工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多支付12个月的赔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 3、同工不同酬现象在我国很普遍,这主要就是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差别,虽然不合理(也不合法),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没有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不能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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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是没有办法的...不过要是没有劳动合同倒是容易解决,可以参照新的劳动法没有集体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参照同期同职位或相近职位的工资。此外,如果有合同的话就要等到期才算,公司没有理由赶你走,不然就是违法。没有的话...新法规定,无合同做满一年视为签订无限期合同...

200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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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你们已经意识到的那样,这实际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及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步华为劝辞后尘,却又连起码的经济补偿都不给的违法做法。
    在全总和相关部门已经三令五申不准违法裁员的情况下,公开叫板,继续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勾当,可悲可叹。 你们拒签《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的做法是正确的,只要单位在星期一将“不签就走人,什么赔偿也不给”的要挟变为事实,那么就与你们形成劳动争议,你们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既可以请求裁决撤销辞退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和50%额外经济补偿金。
     同时,你们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向当地政府信访局、政府领导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相信问题会得到合理解决的。 至于前期同工不同酬问题,相信随着你们面临的现实问题的解决而一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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