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方式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全部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质量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方式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购房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后发现质量问题,这里的交付使用之后,是指办理了交付使用手续之后,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前,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备之后。
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与使用时间关系不大,主要是设计和施工原因造成的,因而,只要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内,属于主体结构的问题,都可以申请质量部门认定,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均可申请退房。
二是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而不是一般性的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有很多种,一般性的质量问题主要通过质量保修解决,而不是退房。
三是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重新核验,以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结论为依据。这里的质量监督部门是指专门进行质量验收的质量监督站,其他单位的核验结果不能作为退房的依据。
四是对给购房人造成损失应当有合理的界定,只应包含直接损失,不应含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对于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确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房,终止房屋买卖关系。也有权采取其他办法,如双方协商换房等,选择退房还是换房,权力在消费者。
这样规定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如果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载明的方式处理。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4)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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