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部与分部(法人不一样)都是独立核算,但在分部成立前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我是指如何划分两者的权属关系以及会有什么特别需注意的)
你说的总部和分部的关系应该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一,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虽然独立核算,但是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二,分公司成立可以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也由分公司自己处理。 三,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债务,总公司就要为此承担债务。
企业总部与分部(法人不一样)都是独立核算,但在分部成立前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吗?
“企业总部与分部法人不一样,”意味着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在分部成立前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又意味着这是一个公司分立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一是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二是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从你的表述上看,应当属于前者,即派生分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分立时应当对其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