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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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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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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1年06月26日修正…… 第92条 因被诈欺或被胁迫而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但诈欺系由第三人所为者,以相对人明知其事实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始得撤销之。   被诈欺而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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