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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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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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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只需持有效粮食收购 资格证明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收购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审核资格,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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