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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铜陵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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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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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加快城市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以房屋进行实物安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折算成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选购住宅房屋的安置方式。
     第四条 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和合法使用人予以作价补偿。作价补偿的计算公式:所有权人补偿款=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合法使用人补偿=(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新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建>面积。
       第五条 拆除私有住宅房屋(含房改成本价已售公房),由拆迁人按照第四条予以补偿。   拆除房改标准价已售公房,所有权人补偿款由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照受益比例共同分配,使用人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
     第六条 房屋建>面积以有效《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数据为依据,被拆迁房屋为平房的,原建>面积增加百分之十计算。  原建>面积计算标准:檐口平均高2。
  2米以上(不含2。2米)计算全面积;檐口平均高在2。2-1。8米(不含1。8米)的按50%计算面积;檐口高在1。8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只给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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