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操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就贞操权的主体而言,贞操权由男女平等享有。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权利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无论男子,还是女子,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都应当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在法律上都平等地享有贞操权。
按照传统的观念,男子的贞操权往往被忽视。 但从人格权角度出发,男子享有贞操权当无疑义,认为女子才有贞操权的看法是错误的。而且,男子的性权利,尤其是未成年男子的性权利同等地受保护,也已是国际立法通例。
我国《刑法》第237条也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猥亵妇女罪处罚。而儿童不分男女的,猥亵儿童侵犯了甚生纯洁。
2、贞操权以人的贞操为客体。 贞操以性为特定内容,但并非所有侵犯性的行为都侵犯贞操权人的贞操。
如侵害他人的性器官,造成性器官损害的,是侵犯了权利人的健康权;而以下流手段抚摸他人性器官,虽没有损害他人性器官,但也侵犯了其贞操权。也就是说,贞操权保护的是主体维持其纯洁的品行、操守而不受他人
非法侵犯。
3、贞操权以人的性所体现的双重利益为具体内容。性的利益,包括实体上的利益和精神上的利益双重内容。实体上的利益是指权利人有权保持自己不进行违背自己意愿的性交行为,有权保持自己的性器官不被他人非法接触;精神上的利益是指权利人在维持自己性纯洁后所获得的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感。
4、贞操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利人的自由意愿。如婚前同居的试婚行为,很多人对此进行批评,但晕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也不会破坏公序良俗,因此,这并不侵犯贞操权。但贞操毕竟不是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贞操权要受法律、道德的约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如聚众淫乱,不仅是有失贞操,而且情节严重的还是一种犯罪行为。
5、贞操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传统上,往往将维护贞操视为某一部分人的义务,如旧时认为女子不失身、从一而终是贞女。
贞操权是所有公民都具有的人格权,它表现为排斥他人对权利人性纯洁的侵犯。如一个平时生活不检点的妇女也有贞操权,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
总之,贞操权的各个方面的特点表明,它有其独特的内容,它所保护的权利人性的利益,不能被身体利益、健康利益、自由利益、名誉利益等其它人格利益所涵盖,因此,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