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法律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是怎样的?

全部回答

2018-02-12

45 0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
  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
    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职责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不确定,以致于认定法定代理人的过错十分困难的情形。例如,三名幼女在放学回家途中做“摸瞎子”游戏时,一幼女将另一幼女撞到,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错位,花费医疗费7000多元。
  本案发生于放学回家途中,学校和家长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若认定学校一方或三名幼女的家长一方有过错,则可能不利于对损害的公平承担。  因此对此类案件也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 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法律
法律
民事
离婚
刑事
经济
遗产
工伤
公司法
诈骗
其它
拆迁
个税
股权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