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所得税怎样处理?
企业重组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者经济
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 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和企业组织形式等
的简单改变,但是符合税法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
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 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指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
(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
组合。
资产收购,指一家企业(以下...全部
企业重组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者经济
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 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和企业组织形式等
的简单改变,但是符合税法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
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 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指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
(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
组合。
资产收购,指一家企业(以下称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
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者两者的组合。
合并,指一家或者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
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者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被 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支付或者非股权支付,实现两家 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者全部资产
分离转让给现存或者新设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 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支付或者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上述股权支付,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
价中,以本企业或者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 股权支付,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者 其控股企业股权、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
产和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
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 织,或者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应当视同企业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 资产和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以直接变更税务登记,
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 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是因住所发生变化 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 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和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
所得或者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 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者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 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
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不变。
(三)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处理:
1。 被收购方应当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不变。
(四)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 负债的计税基础。
2。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 让所得或者损失。
2。 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时候,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同被 分立企业分配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的时候,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 当按照清算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 被收购、合并或者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者股权比例符合税 法规定的比例。
(三) 企业重组以后连续12个月之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 质性经营活动。
(四)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税法规定比例。
(五)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企业重组以后 连续12个月之内不能转让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
分,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期间均勻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
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者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不变。
(二)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 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
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 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 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 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 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
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 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 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
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 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 公允价值x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 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 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分 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
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 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 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 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没有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以按照分立资 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 股”),如果需要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
(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当以放弃“旧股”的 计税基础确定。
如果不需要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 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1)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
(2)先按照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
资产的比例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 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照上述(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
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 仍然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并调整相 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
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符 合下列条件,才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 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负担变
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承诺在3年以内不转让其拥有 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 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者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 非居民企业投资;
(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者股权向其
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其资产或者股权转让收益如 果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以内均匀计入各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
理的,当事各方应当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 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备案的,不能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三、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以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和适用税收 优惠的条件没有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以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
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照该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 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以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和适用税收优惠
的条件没有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以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 优惠,其优惠金额按照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 为零)乘以分立以后该企业资产占分立以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
计算。
四、 企业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以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 交易,应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
交易处理。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