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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如何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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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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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税法特别规定外,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是当期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预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这样处理后,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反之,如果合同规定租赁期满一次性支付几年的租金,那么应在支付当年确认所得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对租金收入确认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实质性改变,意味着企业在预收租金收入确认上有选择权,即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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