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可以主张免责吗?
蔬菜种植户裴某与某农科公司签订了一份《租库协议》,约定裴某因经 营加工需租用某农科公司的冷库,期限为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裴某 必须按期交纳储存费并确保入库货物包装完好统一,符合冷库藏标准;冷库为裴某提供24小时保鲜储存服务,库温为(2 ~5)1±2℃。 协议签订后, 裴某送来500袋高笋(其中300袋为编织袋包装、200袋为网袋包装),冷库 负责人问为何包装不同,裴某回答说编织袋、网袋包装都一样,对储存没有
什么影响,于是500袋高笋被存入冷库内。 后来,冷库保管人发现300袋的
编织袋包装高笋变质,于是立即将此情况通知裴某,裴某认为是冷库保管不 当,因此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全部
蔬菜种植户裴某与某农科公司签订了一份《租库协议》,约定裴某因经 营加工需租用某农科公司的冷库,期限为2个月;入库货物按月计费,裴某 必须按期交纳储存费并确保入库货物包装完好统一,符合冷库藏标准;冷库为裴某提供24小时保鲜储存服务,库温为(2 ~5)1±2℃。
协议签订后, 裴某送来500袋高笋(其中300袋为编织袋包装、200袋为网袋包装),冷库 负责人问为何包装不同,裴某回答说编织袋、网袋包装都一样,对储存没有
什么影响,于是500袋高笋被存入冷库内。
后来,冷库保管人发现300袋的
编织袋包装高笋变质,于是立即将此情况通知裴某,裴某认为是冷库保管不 当,因此拒绝继续提走剩余高笋和支剩余的保管费,某农科公司辩称,自 己已经按裴某的要求提供(2~5)±2℃的库温,高笋变质是因不合理的包 装所致,因此高笋变质的责任应完全由裴某自行承担。
裴某于是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农科公司赔偿损失18000元(每袋60元)。
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损坏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 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
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 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
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
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 要是应当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
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状况提出 保管的条件和要求。
只要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 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 善良管理人的责任。
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
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 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 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
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 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 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
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某农科公司具备合法经营冷库的资格和条 件,并按照约定提供了冷库并提供了 24小时库温为2 ~5℃±2℃的保鲜储存
服务。高笋是易发生变质、损坏的蔬菜,储存高笋的良好方法是将整理好的 高笋装箱,入冷库堆码,或将其捆成5 ~7。
5公斤的捆,装入网袋,摆放在冷
库储架上。编织袋包装的300袋高笋变质是因不合理的包装所致。根据《合 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 关资料。
裴某在交付高笋时,:并没有提供有关高笋冷冻储藏的资料,在冷库
负责人询问包装不同的原因时,裴某承诺对储存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导致 高齊变质腐烂的原因是裴某没有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保证包装符合冷冻储藏标 准义务和法定的提供有关储藏物性质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特殊储藏措施资料的
义务,最后法院驳回了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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