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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偿还信用卡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债务人无力偿还信用卡是否构成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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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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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即被定为“恶意透支”。
     这一《解释》对《刑法》中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原有概念进行了完善,这也是国内首次为“恶意透支”给出明确定义。 《解释》同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所涉金额进行了规范。规定透支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所谓透支数额,为持卡者局部归还的数额或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 “信用卡本来就是用于透支的,现在多了这些‘雷区’,以后我都不敢刷卡了。”对于《解释》的出台,一位持卡者在网站论坛中这样留言。
  但事实上,只要持卡者主观上并无恶意,同时用卡习惯良好,《解释》中的处罚措施离持卡者很远。   “‘两次催收’和‘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算‘恶意透支’,但如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导致超过一定期限没有归还的,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只有具备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孙谦表示。  他同时称,如持卡者存在明知无法偿还却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透支额度的,将被视为恶意透支,应追究刑责,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前已偿还全部款息的,可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
    透支数额较大,但在立案前已偿还全部款息,情节轻微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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