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