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不健全有哪些内容?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较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 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于农产品质量的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以上法规只对农产品质量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 制定时间早,标准低,覆盖范围不宽,无法充分反映新时期消费者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发布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与 其他相关的法规互相交叉、矛盾、执行主体间不能协调统一的弊端。 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条文不够细致,加上法律法规程...全部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较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 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于农产品质量的总体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以上法规只对农产品质量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由于 制定时间早,标准低,覆盖范围不宽,无法充分反映新时期消费者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的发布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但同时也有与 其他相关的法规互相交叉、矛盾、执行主体间不能协调统一的弊端。 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条文不够细致,加上法律法规程序性规 定和实施细节制定进展很慢,导致一些法律或法规难以应用。
(二)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都有一部统一的 基础性的、整体性的法规。然而,当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 这就引发了很多矛盾,其中最突出的是《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互不协调。
我国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方面 有两个独立的但规定不同的法律法规,这就让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 中感到茫然。在法律的制定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足,这就 必然会导致矛盾。我国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林业和口岸检疫三部分。
这三部分工作,分别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 理。这三个机构分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展开工作,这就导致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相互 交织和不配套现象产生,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
(三)法律效力欠缺一是执法力度不够。在发达国家,社会和国民对农产品的安全 问题非常关注,对于有问题的经营者,法律也会予以非常严厉的惩 处。这些国家一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严厉的惩罚,尤其是 对故意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营者,不但要求立刻停业整顿,而 且还要对其进行高额罚款,这往往会让一些企业关门倒闭,让经营 者得不偿失。
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像维护生命般维护农产品的安全。 我国现在使用的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 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从这 些法律法规来看,当前对于违反农产品安全卫生规则而引发的安全 问题的处罚力度太小,起不到应有的警戒作用。二是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颁布,导致一些法律法规难以执 行。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技术性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标 准的颁布等,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属于推荐性标准,作用有限。
例如,由于没有颁布相关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导致《农业转基因 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实施起来很困难。三是由于技术支撑体系还没有建立,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实施困 难,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难以实施。(四)规范化和持续性较差当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不规范和没有连续性,经常是在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 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文,进行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
当这阵风过后, 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的行动便停了下来,躲藏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 又卷土而来,制假造假再次泛滥。这种不规范和没有连续性的打击 假冒伪劣商品的过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安全的问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