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较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 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于农产品质量的总体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以上法规只对农产品质量做了一些 概要性规定,由于制定时间早,标准低,覆盖范围不宽,无法充 分反映新时期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的完善,但同时也有与其他相关的法规互相交叉矛盾、执行主体 间不能协调统一的弊端。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条文不够细 致,加上法律法...全部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较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 全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体系不完善尽管我国有关于农产品质量的总体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以上法规只对农产品质量做了一些 概要性规定,由于制定时间早,标准低,覆盖范围不宽,无法充 分反映新时期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的完善,但同时也有与其他相关的法规互相交叉矛盾、执行主体 间不能协调统一的弊端。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条文不够细 致,加上法律法规程序性规定和实施细节制定进展很慢,导致一 些法律或法规难以应用。
2。 系统性和协调性较差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制比较发达的 国家,一般都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的、整体性的法规。然而,当
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这就引发了很多矛盾,其中最突 出的是《农业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卫生法》之间互不协 调。
我国在食品卫生与产品质量方面有两个独立的但规定不同的 法律法规,这就让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感到茫然。在法律的制 定中,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足,这就必然会导致矛盾。我国 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林业和口岸检疫三部分。
这三部分的工作, 分别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管理。这三个机 构分别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务院 “三定”方案展开工作。这就导致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交织和不 配套的现象,使得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
3。 效力不够一是执法力度不够。在发达国家,社会上对农 产品的安全问题非常关注,对于有问题的经营者,法律也会给予 非常严厉的惩处。这些国家一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采取严厉 的惩罚,尤其是对故意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经营者,不但要求 立刻停业整顿,而且还要对其进行高额罚款,这往往会让一些企 业关门倒闭,让经营者得不偿失。
这样的处理使经营者像珍惜生 命般维护农产品的安全。我国现在使用的农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为配合该法律的实施而制定的《食品 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从这些法律法规来看,当前对于违反农产品 安全卫生规则而引发的安全问题的处罚力度太小,起不到应有的 警戒作用。
二是由于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颁布,导致一些法律法规难以执
行。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快了技术性法规的制定,如无公害农产品 标准的颁布等,但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属于推荐性标准,作 用有限。
例如,由于没有颁布相关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导致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实施起来很困难。
三是由于技术支撑体系还没有建立,导致一些法律法规实施困 难,如,检验检测方面的法规难以实施。
4。
规范化和持续性不足当前,我国在打击假冒伪劣农产 品、促进农产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不规范和没有连续性,经常是 在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上级行政机关发布行文,进行 一阵风式的检查、处理。当这阵风过后,打击假冒伪劣农产品的 行动便停了下来,躲藏起来的制假造假分子又卷土而来,制假造 假再次泛滥。
这种不规范和没有连续性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过 程,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安全的问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