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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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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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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大家应该弄清楚究竟什么样的情况是“未经许可”。许可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起监督控制作用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或者单位如果想要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必须提前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申请的内容对申请者进行审查,来确定申请者是否符合条件获得许可。  如果审查通过,申请者就可以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有关部门的这种许可通常是以“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例如,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通过以上说明,现在我们就可以清楚地回答究竟什么是“未经许可”了。
    “未经许可”就是指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之前没有获得有关部门许可的这种事实状态。而“未经许可”又具体包括三种情况:①压根从来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过许可的。
  ②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但是没有获得许可的。③曾经获得了许可,但是后来丧失了许可资格的。那么,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或者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那么其所用到的所有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以及已经生产出来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都要被有关主管部门没收。
    另外,如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已经将这些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卖了出去并获得了收益的话,那么这些收益属于违法所得,也是要被有关部门没收的。另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还规定了,在进行没收的同时要对该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公民或者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的罚款办法是: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总价值不足一万元的话,罚款的数额就根据具体情况在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来确定;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总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话,罚款数额则是在总价值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也就是说,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总价值为一万元作为分界线,少于一万元的,罚款两千元到五千元,多于一万元的,罚款数额是这个总价值的五到十倍。最后,还有一个小问题需要明确一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所提到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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