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开展食品广告宣传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为预防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广告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对广告活动中各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以虚假宣传为主。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中采用欺骗的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或者以引人误解的陈述,使受众对特定对象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的广告。虚假广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欺骗性虚假广告;第二类是误导性虚假广告。 欺骗性虚假广告在实践中常表现为产品来源虚假、品质功能虚假、价格虚假等。误导性广告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案等感知物象,使大众产生错误的镜面效应或类推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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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食品广告虚假宣传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广告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并对广告活动中各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以虚假宣传为主。
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中采用欺骗的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宣传,或者以引人误解的陈述,使受众对特定对象或服务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的广告。虚假广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欺骗性虚假广告;第二类是误导性虚假广告。
欺骗性虚假广告在实践中常表现为产品来源虚假、品质功能虚假、价格虚假等。误导性广告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案等感知物象,使大众产生错误的镜面效应或类推心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针对上述义务性规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
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是规定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以及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这两种情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二是规定了两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1)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若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损害赔偿。
三是规定有关单位“违法”推荐食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协会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利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属于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开除的处分。
上述处罚规定较为严格,类似于刑法中的“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某种危险状态或某种实害结果,仅仅进行此种行为即已构成处罚的条件。这些措施对规范上述机构及协会的相关行为具有严厉警戒和惩处的意义。
四是规定对违法广告所涉食品的禁售处罚。
这是针对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设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在此情形下,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若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广告宣传是消费者获取食品有关信息的重要来源。为保
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的食品广告宣传行为,应严格执行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