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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新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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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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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事批发销售业务的重要场所,与集中交易市场同样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强、经营规模小等特点,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加强监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闩报告。
    ” (一)违法行为。 1。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人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由于进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主体人数众多,农产品种类多样,对其进行逐一检验不现实,但是进 行抽样检验却十分必要。
    如果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人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即构成违法。 2。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也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论通过何种渠道,只要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就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即构成违法。
   (二)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对集中交易市场有共同的特点,其义务也类似,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许可证” 是指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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