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新型农村医疗合作保险?我是浙
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和大额保障型二种类型组成。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参加。基本保障型筹资标准为180元,其中个人筹资60元 ,大额保障型筹资标准为480元,其中个人筹资360元 。
2009年,兰溪市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兰溪市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基本保障型或大额保障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六大新特点
2010年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报销待遇大为提高。
一是连续参保者报销优惠:...全部
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和大额保障型二种类型组成。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参加。基本保障型筹资标准为180元,其中个人筹资60元 ,大额保障型筹资标准为480元,其中个人筹资360元 。
2009年,兰溪市新农合制度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运行。兰溪市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基本保障型或大额保障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六大新特点
2010年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作了较大调整,报销待遇大为提高。
一是连续参保者报销优惠:对连续3年及以上的参保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二是提高住院报销补偿率: 2010年住院报销补偿率为43%,比去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
三是提高报销封顶线:年度内每人报销最高封顶线比去年提高2万元。基本保障型从4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保障型从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四是提高正常分娩补偿:为鼓励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人均补助从300元提高到400元。
五是扩大中草药门诊报销定点机构:在兰溪市所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开放中草药门诊报销(原市级医院仅人民医院、中医院可报销)。
六是增加特殊病种种类:特殊病种从原来4个(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尿毒症、脑血管意外)增加到7个(增加了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门诊和住院可累加计算。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基本保障型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基本保障型住院医疗费用(指可报销部分,下同)按分段计算的办法报销,连续三年及以上参保患者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6万元。
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0至300元部分报销20%;301元至20000元部分报销45%;2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60%。
2009年住院报销标准为:0~1万元,报销35%;1~4万元,报销45%;4万元以上,报销60%;住院补偿率为34%。
而2010年住院补偿率达到43%。以相关费用来计算所得报销款:例如:1万元的住院有效可报费用,2009年报销到3500元,2010年可报销到4440元;2万元的住院有效可报费用,2009年报销到7000元,2010年可报销到8940元;3万元的住院有效可报费用,2009年报销到11500元,2010年可报销到14940元。
大额保障型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大额保障型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保障型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不予报销范围
(1)年度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只能享受一方报销;
(2)有挂名或冒名顶替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3)各类纠纷、吸毒、自杀、酗酒、性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家庭病床、整形美容、矫形手术和器具、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用,避孕药品及用具费用;
(5)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车费、陪客费、包床费、空调费、伙食费、护工费、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中药煎药费、输血费(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6)装配假眼、假发、假肢、假牙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等保健辅助治疗费用;
(7)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用,各种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
(8)交通事故、工伤(公伤)事故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药费用;
(9)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10)住院床位按照县市级医院每日15元,省、市(地级市)级医院每日30元标准结算的超出部分。
(11)自购药品及其他按规定不允许报销的医疗费用。
特殊病种及报销待遇及申请
特殊病种有尿毒症、恶性肿瘤、脑血管意外、肝硬化腹水、高血压Ⅱ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肺结核共七类,其门诊发生的符合相关病种治疗需要的医疗费用,凭《医保卡》、《特殊病种病历卡》,按住院报销标准予以报销。
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兰溪市级医院专家组鉴定,其中肺结核病人须兰溪市结核病防治机构专家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兰溪市城乡居民医保处发给《兰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殊病种病历卡》。
报销时需带什么资料
在兰溪市内计算机结报的医院住院报销时,需带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本人《医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资料,在医院报销窗口直接报销。
在兰溪市外或兰溪市内非计算机结报的医院住院报销时,需带本人《医保卡》、《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医疗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病历或出院小结)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办,由全程代办员到兰溪市城乡居民医保处办理报销手续后,再将报销款发放到报销人员手中(本市外出务工人员因病在外地医院住院也可按以上办法报销)。
参保对象、手续和筹资标准
参保对象:在兰溪本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及其家属。
参保手续:城乡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一次性缴纳保险费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外来人员则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到其所居住的行政村(社区)缴纳保险费用。
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由基本保障型和大额保障型二种类型组成。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其中一种类型参加。基本保障型筹资标准为180元,其中个人筹资60元 ,大额保障型筹资标准为480元,其中个人筹资360元 。
各级财政均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按120元的标准实行专项补助。(特困残疾人、重点优扶对象、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兰溪市财政按基本保障型的标准补助)。
缴费、享受时间:城乡居民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个人应缴费用。
中途不得办理补、退手续。但年度内新出生的婴儿凭出生证明可以中途参加。 6月30日(含)前出生的,参保时缴纳全年个人费用,7月1日(含)后出生的参保时缴纳半年个人费用;
享受报销待遇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前。
定点医院名单
门诊报销定点医院:兰溪本市各镇乡(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
门诊报销办法:(1)本人《医保卡》、(2)《身份证》(未满18周岁者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在就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报销窗口直接报销20%。
住院定点医院:
兰溪市内住院定点医院:兰溪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第二医院、妇幼保健院、老年医院、城西医院、永球医院、商业医院;各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
兰溪市外住院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为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省儿童医院;金华市定点医院为中心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广福医院、第二医院;周边县市被确定为合作医疗住院定点医院的县(市)级人民医院、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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