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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怎样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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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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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家庭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是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越位”表现为“保护过度”,父母在孩子养育中包办、替代过多,为了保证孩子的学习,许多孩子日常生活的事由父母代劳了,结果是弱化了孩子生存和发展的能力。
  以致于一些孩子成人以后,只能是父母为他选大学、找工作、替他相亲……而孩子心安理得地“啃老”、不适应社会生活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样的孩子不能说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人,很难自立于社会――这是家庭教育和保护的最大失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所谓“适当”就是要符合孩子的特点和需求,以的孩子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对他们实施教育和保护,这是对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的问题是“缺位”即监护责任缺失,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甚至不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目前我国有2千多万父母进城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约100万城市流浪儿童,还有近年来不断增加的未成年犯罪人,这些孩子中的很多人生存条件得不到保障,感受不到父母亲情,他们的教育和发展存在许多障碍,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这是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的失职。
    《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新增加的内容。
   有的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管不管孩子、怎么管孩子是我家庭的私事,别人管不着”。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这种认识行不通了。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这些规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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