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
1。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辞退应由用人单位证明,而自动离职则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的范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2。
自动离职与辞退一样,劳动者均离开用人单位岗位,作为
管理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劳动者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保有通知劳动者上班的告知通知或者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及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处罚,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我们裁判时机械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忽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坚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那么可能造成案件不公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