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独生子女奖励金如何申请?
申领地点
1。 属于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在所在单位申请;
2。 其他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在户籍所在居委会申请。
发放方式
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即广州市社保参保对象,奖励金会发放到本人的退休金所在账户;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即非广州市社保参保对象,奖励金统一发放到本人提供的金融机构账户上(荔湾区指定交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计发时间
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全部
申领地点
1。 属于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在所在单位申请;
2。 其他非广州市财政供养人员在户籍所在居委会申请。
发放方式
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奖励金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即广州市社保参保对象,奖励金会发放到本人的退休金所在账户;
不属于市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或者奖励金无法随其养老金渠道发放的,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通过公开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即非广州市社保参保对象,奖励金统一发放到本人提供的金融机构账户上(荔湾区指定交通银行存折或储蓄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其工资或者退休金发放。
计发时间
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
符合“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且在2015年2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2月开始计发;
符合“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且在2015年5月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2015年5月开始计发。
其余具有申领资格且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当月开始计发,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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