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责人签名的收据和电话录音可以
这位网友朋友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们作如下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43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且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2。另外,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全部
这位网友朋友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们作如下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43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且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另外,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2。另外,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
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法律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只要是合法手段收集的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类型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希望您能够满意我们的答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