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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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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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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十十三条的主要内容如下: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 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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