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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罗某要求继续承租房屋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罗某要求继续承租房屋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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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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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王某在选购一套二手房时,房屋所有人邵某告知该房屋已经由罗某承租,租赁期限尚有五个多月。王某认为价格合适有购买价值,即要求邵某通知罗某买卖此房一事,邵某按照王某的意思通知了罗某。
  2008年11月,王某与邵某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王某要求罗某限期搬离此房屋,在罗某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强行将罗某的东西从此房搬出。  罗某要求继续租用此房屋,遂起诉至法院
   【调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前所有人邵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办理过户手续,并通知了罗某,罗某并不想以同等条件购买此房,那么该买卖对罗某发生效力。但“买卖不破租赁”,此时王某并没有权利要求罗某搬离此房,其不能以其已成为此房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只有当租赁期限届满时,王某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
    法院经向双方释明法律后主持双方调解,王某当庭向罗某赔礼道歉,且房屋前所有人邵某同意为罗某提供条件差不多的房屋一套供其使用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价格也予以适当降低,而罗某考虑到王某也是由于急切用房才导致双方发生不愉快,遂爽快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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