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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 人应如何处理?

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拒绝搬迁,承租 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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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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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被他人占用,就 意味着出租人不能依约交付标的物——房屋。在这种情况下,出 租人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这是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最便捷的手 段。
  但是,如果承租人不同意出租人承担除继续履行之外的违约 责任的,坚持要求出租人交付房屋的,由承租人行使代位权就是 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手段。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 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代位行使债 务人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 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 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十三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 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而产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 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 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 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具体到本问题,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后发现承租房屋 被他人占用且已到期,但占用人拒绝搬迁的,损害了承租人的合 法权益,致使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使用房屋,符合代位权的 构成要件。  因此,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提出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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