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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草畜平衡?

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草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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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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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 定和标准,对草畜平衡核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向草原使用者和所有 者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草原载 畜量标准制定并公布不同草原类型的具体载畜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草畜平衡应当核定下列事项: (一) 天然草原的类型、等级、面积、产草量; (二) 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饲草料产量; (三) 有稳定来源的其他饲草饲料量; (四) 根据可食饲草词料总量计算的适宜载畜量; (五) 实际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 (六) 天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和沙化、退化现状。
    第二十四条草原使用者、所有者或者承包经营者对核定的草原载畜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旗县级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有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草原使用者,依据核定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 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集体所有草原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组织草原所有者,依据核定 的适宜载畜量,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 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  草原使用权和所有权单位应当将适宜载畜量的具体情况予以 公示。
  第二十六条草畜平衡责任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草原的四至界限、面积、类型、等级; (二) 可食伺草饲料总量及适宜载畜量; (三) 实有牲畜种类和数量; (四) 达到草畜平衡的措施; (五) 草原使用者或者草原承包经营者的责任; (六) 有效期限; (七) 其他有关事项。
    草畜平衡责任书文本样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制定,报农业部备案。第二十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 理机构、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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