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蒙古草原管理条例细则的利用?
第三十一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 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 材料: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 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 核,属于自治区批准权限的,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应当指派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全部
第三十一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 原;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 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 材料:
(一) 项目批准文件;
(二) 被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 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 核,属于自治区批准权限的,经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 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前,应当指派旗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实地 查验。
第三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 伺养牲畜价值,指该草原上饲养的牲畜按其品种、数量、用途等, 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折算的总值。《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经济植物价值, 指该草原上生长的具有食用、药用、种用以及其他利用价值的植 物,依据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折算的总值。
第三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前五年饲养牲畜量、草原监测数据和当地 物价部门提供的价格数据为依据进行测算。
第三十四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向旗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开发利用草原开展 旅游活动的资料,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办理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许可证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 理其他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不得侵犯草原使用者、所有 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第三十五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 等作业活动的,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提供相关作业活动的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草原采土、采 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作业活动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 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 等作业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使用者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补偿。第三十六条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作业活动的资料,依法办理草原临时作业 许可证。
第三+七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从事采土、采 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等作业活动,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 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临时占用草原需要办理的许可证文本,由自治 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临时占用草原不足30亩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 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 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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