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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协议的问题~~

如果甲想买房,因为其它原因不想用自己实名购买(非违法因素),由自己出款以乙的身份购买。为了保证他日发生什么纠纷,购买之前双方私下签订了书面协议,陈述了这件事的原委和意图,他日发生纠纷,所有权归甲所有。 请问如果真的发生纠纷,甲能否凭借这份协议撤销乙的房产登记?私下签订的协议能起到撼动法律登记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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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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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在你说的情况中。造成登记与事实不符的原因是甲故意制造的,不是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所以不会适用“除外”,只能是房产登记即房产证为准,可那房是就是乙的产权了。  甲无权提出撤销。
   我们都知道,办理房产登记,国家是要纳税的,如果私下签订的协议能起到撼动法律登记的作用,谁还去登记纳税啊?所以这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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