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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有什么标准呢?

夫妻感情破裂有什么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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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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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1、曾进行过离婚诉讼的,应提供原审案件法律文书,撤诉的应提供撤诉的准确时间。
       2、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包括曾进行过调解或和好工作的情况,诉讼前双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况,双方现在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3、对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患者的离婚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结婚时是否隐瞒病情,要求离婚时现状如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
       4、提供双方收入情况及生活状况的证据材料,有无其他经济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有存款的应提供储蓄所名称、储蓄种类、存折户名、存入日期、账号和金额,如有债权债务,应提供借据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5、提供财产性质及清单,如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者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     6、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租赁合同(私有、公有房产证的复印件),或房管单位对住房的相关意见。
     7、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除征求能独立表达意思的子女意见外,还应提供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理由及证据,想要抚养的理由及证据,如已做绝育手术、再婚困难等的证明。     8、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提出为单独债务的,由主张一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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