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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有权知道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吗?

仲裁当事人有权知道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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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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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即仲 裁庭是合议制还是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 有关情况,以便于当事人行使回避等相关的仲裁权利。
  
  仲裁庭组成情况的通知书应当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 而不能以仲裁庭的名义作出。  通知的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一般是指以通知书的 形式通知。但在紧急情况或者某些特殊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不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当事人,而是以电报、 电传、电话等形式通知当事人,但应将电报、电传、电 话记录等文字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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